建筑石膏检测标准
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3048—1974《石膏灰泥的一般试验条件》、ISO 3049—1974《石膏灰泥粉料物理性能的测定》和ISO 3051—1974《石膏灰泥力学性能的测定》。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石膏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石膏石制得的建筑石膏。它是以β半水石膏(ΒCaSO4·1/2H2O)
为主要成分,不预加任何外加剂的粉状胶结料,主要用于制作石膏建筑制品。
2 引用标准
GB 177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
GB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、凝结时间、安定性检验方法
GB 3350.3 水泥物理检验仪器 电动抗折试验机
JC 16 石膏
3 产品标记
3.1 标记方法
标记的顺序为:产品名称,抗折强度及标准号。
3.2 标记示例
抗折强度为2.5Mpa的建筑石膏:
建筑石膏 2.5 GB 9776
4 原料
生产建筑石膏用的石膏石,应符合JC 16中A型三级及三级以上石膏的要求。
5 技术要求
建筑石膏按技术要求分为优等品、一等品和合格品三个等级。
5.1 强度
建筑石膏的强度均不得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。
表1 MPa(kgf/c㎡)
等 级
优等品
一等品
合格品
抗折强度
2.5(25.0)
2.1(21.0)
1.8(18.0)
抗压强度
4.9(50.0)
3.9(40.0)
2.9(30.0)
5.2 细度
建筑石膏的细度以0.2mm方孔筛筛余百分数计,大于表2规定的数值。
表2
等 级
优等品
一等品
合格品
0.2mm方孔筛筛余(%)
5.0
10.0
15.0
5.3 凝结时间
建筑石膏的初凝时间应不小于6min;终凝时间应不大于30min。
6 试验方法
6.1 试验仪器与设备
6.1.1 标准筛
筛孔边长为0.2mm的方孔筛,筛底有接收盘,顶部有筛盖盖严。
6.1.2 松散容重测定仪
仪器是一个支在三条支架上的铜质锥形漏斗,漏斗中部设有边长为2mm的方孔筛。仪器还附有一个容重桶,其容量为1L,并配有一个套筒。
6.1.3 稠度仪
仪器由内径ø50±0.1mm,高100±0.1mm的铜质筒体,240 mm×240 mm的玻璃板,以及筒体提升机构组成。筒体上升速度为15cm/s,并能下降复位。
6.1.4 搅拌器具
a. 搅拌碗:用不锈钢制成,碗口内径ø16cm,碗深6cm。
b. 搅拌锅:采用GB 177中的搅拌锅,在锅外壁上装有把手,便于手持。
c. 拌和棒:由三个不锈钢丝弯成的椭圆形套环所组成,钢丝直径ø1~2mm,环长约100mm,宽约45mm,具有一定弹性。
6.1.5 凝结时间测定仪
采用GB 1346中的水泥凝结时间测定仪。
6.1.6 试模
采用GB 177中的水泥胶砂强度试模。
6.1.7 电热鼓风干燥箱
控温器灵敏度±1℃。
6.1.8 抗折试验机
采用GB 3350.3中的电动抗折试验机。
6.1.9 抗压试验机
采用最大出力为50kN的抗压试验机。示值误差不大于±1.0%。
6.1.10 抗压夹具
采用GB 177中的抗压夹具。
6.1.11 刮平刀
采用GB 177中的刮平刀。
6.2 试样
6.2.1 从每批需要试验的建筑石膏中抽取至少15kg试样。试样从10袋中等量地抽取。将试样充分拌匀,分为三等份,保存在密封容器中。其中一份做试验,其余二份在室温
下保存三个月,必要时用它作仲裁试验。
6.3 试验条件
试验室温度为20±5℃,空气相对湿度为65%±10%。建筑石膏试样、拌和水及试模等仪器的温度应与室温相同。
6.4 试验步骤
6.4.1 细度的测定
从密封容器内取出的500g试样,在40±2℃下烘至恒重(烘干时间相隔1h的重量差不超过0.5g即为恒重),并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。
将试样按下述步骤连续测定两次。
称取50±0.1g试样,倒入安上筛底的0.2mm的方孔筛中,盖上筛盖。一只手拿住筛子略微倾斜地摆动,使其撞击另一只手。撞击的速度为每分钟125次。摆动幅度为20cm,每摆动25次后筛子旋转90°,继续摆动。试验中发现筛孔被试样堵塞,可用毛刷轻刷筛网底面,使网孔疏通,继续进行筛分。筛分至4min时,去掉筛底,在纸上按上述规定筛分1min。称重筛在纸上的试样,当其小于0.1g时,认为筛分完成,称取筛余量,精确至0.1g。细度以筛余量的百分数表示,计算至0.1%。如两次测定结果的差值小于1%,则以平均值作为试样细度,否则应再次测定,至两次测定值之差小于1%,再取二者的平均值。
6.4.2 松散容重的测定
从密封容器内取出2000g试样,充分拌匀,在松散容重测定仪上,按下述步骤连续测定两次。
称量不带套筒的容重桶,精确至5g。在容重桶上装上套筒,并将其放在锥形漏斗下。试样以100g为一份倒入漏斗,用毛刷搅动试样,使其通过漏斗中部的筛网落入容重桶中。当装有套筒的容重桶填满时,在避免振动的情况下移去套筒,用直尺刮平表面,使桶中的试样表面与容重桶上缘齐平,称量容重桶和试样的重量,精确至5g。松散容重按式(1)计算:
( G1—G0)v/V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式中:v——松散容量,g/L;
G0——容重桶重量,g;
G1——容重桶和试样的重量,g;
V——容重桶容积,L。
如果两次测定结果之差小于小值的5%,则以平均值作为试样的松散容重。否则应再次测定,至两次测定值之差小于5%,再取二者的平均值。
6.4.3 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测定
试验前,将稠度仪的筒体内部及玻璃板擦净,并保持湿润。将筒体垂直地放在玻璃板上,筒体中心与玻璃板下一组同心圆的中心重合。
将估计为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水,倒入搅拌碗中。试样300±1g在5s内倒入水中,用拌和棒搅拌30s,得到均匀的石膏浆,边搅边迅速注入稠度仪筒体,用刮刀刮去溢浆,使其与筒体上端面齐平。从试样与水接触开始,至总时间为50s时,开动仪器提升机构。待筒体提去后,测定料浆扩展成的试饼两垂直方向上的直径,计算其平均值。
记录连续两次料浆扩展直径等于180±5mm时的加水量,该水量与试样的重量比(以百分数表示,精确至1%),即为标准稠度用水量。
注:如果试验中,在水量递增或递减的情况下,所测试饼直径呈反复无规律变化,则应将试验室条件下铺成厚1cm以下的薄层,放置3d以上再测定。
6.4.4 凝结时间的测定
从密封容器内取出500g试样,充分拌匀,然后在凝结时间测定仪上,按下述步骤连续测定两次。
开始试验前,检查仪器的活动杆能否自由落下,并检查仪器指针的位置。当钢针碰到仪器底座上的玻璃板时,指针应与刻度板的下标线相重。同时将环模涂以矿物油放在玻璃底板上。
称取试样200±1g,按标准稠度用水量量水,倒入搅拌碗中。在5s内将试样倒入水中,搅拌30s,得到均匀的料浆,倒入环模中。为了排除料浆中的空气,将玻璃底板抬高约10mm,上下震动5次。用刮刀刮去溢浆,使其与环模上端面齐平。将装满料浆的环模连同玻璃底板放在仪器的钢针下,使针尖与料浆的表面相接触,并离开环模边大于10mm。迅速放松杆上的固定螺丝,针即自由插入料浆中。针的插入和升起每隔30s重复一次,每次都应改变插点,并将针擦净、校直。
记录从试样与水接触开始,到钢针第一次碰不到玻璃底板所经历的时间,此即试样的初凝时间。记录从试样与水接触开始,到钢针插入料浆的深度不大于1mm所经历的时间,此即试样的终凝时间。凝结时间以min计,带有零数30s时进作1min。
取两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,作为试件的初凝和终凝时间。
6.4.5 抗折强度的测定
从密封容器内取出的1100g试样,充分拌匀。称取试样1000±1g,并按标准稠度用水量量水,倒入搅拌锅中。在30s内将试样均匀地撒入水中,静置1min,用拌和棒在30s内搅拌30次,得到均匀的料浆。
接着用料勺以3r/min的速度搅拌,使料浆保持悬浮状态,直至开始稠化。当料浆从料勺上慢慢滴落在料浆表面能形成一个小圆锥时,用料勺将料浆灌入预先涂有一薄层矿物油的试模内。试模充满后,将模子的一端用手抬起约10mm,突然使其落下,如此振动5次,以排除料将中的气泡。当从溢出的料浆中看出已经初凝时,用刮平刀刮去溢浆,但不必抹光表面。待水与试样接触开始至1.5h时,在试件表面编号并拆模、脱模后的试件存放在试验室条件下,至试样与水接触开始达2h时,进行抗折强度的测定。
测定抗折强度时,将试件放在抗折试验机的二个支承辊上,试件的成型面(即用刮平刀刮平的表面)应侧立,试件各棱边与各辊垂直,并使加荷辊与二个支承辊保持等距。开动抗折试验机,使试件折断。记录3个试件的抗折强度Rf(MPa),并计算其平均值,精确至0.1MPa。如果测得的三个值与它们平均值的差不大于10%,则用该平均值作为抗折强度;如果有一个值与平均值的差大于10%,应将此值舍去,以其余二值计算平均值;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值与平均值之差大于10%,应重做试验。
6.4.6 抗压强度的测定
用做完抗折试验后得到的6个半块试件进行抗压强度的测定。
试验时将试件放在抗压夹具内,试件的成型面应与受压面垂直,受压面积为40.0mm×62.5mm。将抗压夹具连同试件置于抗压试验机上、下台板之间,下台板球轴应通过试件受压面中心。开动机器,使试件在加荷开始后20~40s内破坏。记录每个试件的破坏荷载P,抗压强度Rc按式(2)计算:
Rc=P/2500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式中:Rc——抗压强度,MPa;
P ——破坏荷载,N。
计算6个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。如果测得的六个值与它们平均值的差不大于10%,则用该平均值作为抗压强度;如果有某个值与平均值之差大于10%,应将此值舍去,以其余的值计算平均值;如果有二个以上的值与平均值之差大于10%,应重做试验。
7 检验规则
7.1 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。出厂检验项目 包括细度、标准稠度用水量、抗折强度及凝结时间四项。
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的型式检验,在正常生产情况下,每六个月检验一次。
项目包括细度、松散容重、标准稠度用水量、抗折强度、抗压强度和凝结时间共六项。
对于年产量小于15×10t的生产厂,以不超过65t同等级的建筑石膏为一批;对于年产量等于或大于15×10t的生产厂,以不超过200t同等级的建筑石膏为一批。每批建筑石膏应根据第5章的要求,按第6章试验方法取样和试验。
7.4 生产厂应对每一批建筑石膏提供试验报告,作为供货时的产品质量依据。
用户有权按本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复验。复验应在买主收到货后十天进行。检验时按6.2.1取样,将试样充分拌匀,分为三等份,保存在密封容器中。以其中一份试样按6.4条进行试验。检验结果,试样有一个以上指标不合格,即判为批不合格,如果只有一个指标不合格,则可用其他二份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检。重检结果,如二个试样均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批合格;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批不合格。
对于复验判为批不合格的产品,可由仲裁单位利用6.2.2所留的二份仲裁试验试样,对所有不合格指标进行仲裁试验,按7.5条最终判定该批产品为批合格或批不合格。
8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
8.1 建筑石膏一般采用袋装,可用具有防潮的及不易破损的纸袋或其他复合袋包装。
8.2 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标记、制造厂名、生产批号和出厂日期、质量等级、商标和防潮标志。
8.3 建筑石膏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。不同等级的建筑石膏应分别贮运,不得混杂。
8.4 建筑石膏自生产之日算起,贮存期为三个月。三个月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,以确定其等级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卓敏。
|